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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顶尖富豪青睐私人信托从开曼维京群岛转向香港新加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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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顶尖富豪青睐私人信托从开曼维京群岛转向香港新加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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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7 09: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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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中国财富的急剧膨胀,设立离岸信托越来越受到富豪们的关注。由专业财富管理机构来实现财富的传承与增值、确保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避税避债且同时防范各种意外其兼顾私密性,尽管托管费用不菲,但上述优点无疑切合富豪们的需求。
公开数据显示,目前香港216家上市家族公司中约有30%的企业以家族信托形式控股,通常采用“离岸公司+信托”的基本结构,由企业创始人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委托离岸公司代持家族成员所持股份,从而实现对家族企业股权的控制。同时,新加坡银行信托部门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透露,仅该部门就每年接待数百名身家过亿美元的亚洲富豪。
不过,对内地富豪们来说,将毕生积累的身家交付给第三方,毕竟难以放心。为此,他们更多倾向于设立权力保留型信托,并增设保护人,有权撤换受托人。此外,与传统的以第三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同,客户本身可以作为私人信托的受托人。因此,私人信托日渐流行。
另外,随着G20等国际组织开始打击离岸避税,为防止开曼、BVI等离岸岛国信托“出卖”委托人信息,越来越多的富豪们开始选择将信托向香港、新加坡等地转移。
与财富关联的故事和套路永远不会简单。坐拥巨额财富的亚洲富豪们,具体怎样玩转离岸信托,且看本专题为您呈现。(辛灵)
导读
李文修表示,与传统信托不同,客户本身可以作为私人信托的受托人,“这样信托可接受的境外资产范围扩大了很多,除了一般的境外流动资产以外,一些家族企业股份以及其他境外资产均可放入信托架构。”李文修强调,在设立私人信托时,家族成员尤其是传承方的游戏规则必须更加“牢靠”,“必须把继承者的排列顺序等做出清晰安排。”
对于坐拥上亿身家的中国富豪们,离岸信托正在成为新的潮流。
“家族信托较遗嘱更具法律保障。法庭有最终裁定资产谁属的权利,只要任何人不满意遗嘱分配,均可诉诸司法,试图推翻遗嘱。相比之下,成立信托,是将财产转到受托人名下,从法律观点看,信托的资产不再属于委托人,但受托人须根据相关信托的法规和契约,按委托人的意愿分配利益。”新加坡银行董事总经理兼财富规划主管李文修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
信托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当时贵族将他们的财产交托其他人保管,让家人在贵族参与圣战时仍能获得生活保障。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信托逐渐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富裕阶层实现财富传承的首选。近年来,随着中国财富的急剧膨胀,设立离岸信托也越来越受到高净值人群的关注。
李文修掌管的信托部门每年接待数百名身家过亿美元的亚洲富豪,而他本人拥有近20年的信托行业经验,并且获得了英国和新加坡的双重律师执业资格。
前提:甄别国籍、资产所在地、目的
针对要求设立离岸信托的客户,李文修通常让客户首先回答三个问题:整个家族成员的国籍状况?资产标的物所在地?目前所处的人生阶段?
以家族成员的国籍为例,“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偏袒弱势群体,如果客户在子女结婚之后设立信托,子女的配偶有权分割婚后财产。因此,我们会建议客户的子女在内地以外的地方注册结婚,这样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他坦言。
同时,从税务的角度出发,李文修指出,如果子女已经获得美国绿卡,信托资产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通常建议客户的子女在公司上市前放弃美国国籍,否则根据美国的税法,在子女未获分配信托财产之前,必须缴纳巨额的税费。
对于有些客户希望保留子女的美国国籍,他建议,则需要设立外国人委托信托,这个信托必须由非美国国籍的人士设立,客户子女则作为信托的受益人,这样在客户有生之年,信托财产进行分配之前,子女只需向美国政府申报,但无需交税。
同时,所有客户通常需要详细列出一个计划放入信托的资产清单,“包括资产的所在地、类别、形式等,因为不同地区对这类资产的税收有不同要求。以海外房地产为例,如果以个人名义持有,未来传承给子女,通常需要缴纳高昂的遗产税。”他表示。
金融资产如银行存款、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金融衍生品等可在金融机构间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由于资产性质单一、受托人比较容易管理、风险较小,收费较低。而如非上市公司股票,则流动性较差,费用相对较高。
然而,对于一些古董、名画这类资产,他建议客户不要纳入信托,“这类资产的鉴定、保管都可能产生很大问题,通常信托公司不太接受这类资产作为信托标的物。”
此外,对于不同人生阶段的客户,设立信托架构的目的也有所差异,“对于一些刚创业的人士,他们的需求集中在资产的增值,我们会建议这类客户通过购买大额保险,设立"防火墙"来确保资产的安全性。然而对于一些计划退休的客户,他们更关注财富传承和保护。”他指出。
潮流:亚洲企业家更多青睐私人信托
以信托的种类区分,目前主要有固定信托、全权委托信托以及目的性信托三大类。
固定信托(fixed trust)之下,信托公司并无权选择暂时不作分配的空间,这意味着信托委托人去世之后,随即对信托资产进行分配,“这类信托的弊端在于,如果信托受益人突然获得一笔巨大的财富,有可能很快挥霍一空。或者受益人当时正在进行离婚诉讼,这部分信托财产可能面临被分割的风险等。”
相比之下,全权委托型(discretionary trust),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权根据受益人的当时状况而暂时不进行分配,“可以等待子女破产、离婚等风波过去之后再启动分配,这样更有利于受益人。”李文修坦言。
目的性信托则主要为慈善信托,通常委托人已经有十分明确的目的,希望通过这个信托帮助某个弱势群体,但目前并无明确固定的慈善机构对其进行捐赠,他表示:“这类信托设立了一个大致的框架,要求受益人和保护人遵循信托的宗旨来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
同时,信托还可分为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托。前者指设立人可以随时撤销信托,而后者则指设立人已经放弃了取消信托的权利,“如果客户想保留最大的灵活性,可以考虑设立可撤销型信托,但如果从资产的安全性、保障性而言,反而不可撤销型信托的"防火墙"功能更好,因为可撤销型信托,债权人、配偶等可以要求撤销信托。”李文修指出。
此外,李文修表示,离岸信托进入亚洲市场早期,大部分客户的信托资产大都为金融资产,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现金、基金等,然而目前很多企业家的大部分家族财产并非这类金融资产,而是一些未上市的家族企业股份等。因此,私人家族信托受到越来越多的客户的青睐。
与传统的以第三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同,客户本身可以作为私人信托的受托人,“这样信托可接受的境外资产范围扩大了很多,除了一般的境外流动资产以外,一些家族企业股份以及其他境外资产均可放入信托架构。”他说道。
李文修强调,在设立私人信托时,家族成员尤其是传承方的游戏规则必须更加“牢靠”,“本身家族成员担任私人信托的董事,因此必须把继承者的排列顺序等做出清晰安排。”
传统的信托分配规则确定之后,在委托人离世之后,受益人的安排必须按照设立人的要求执行而不能再进行变更。相比之下,私人信托的董事通常为家族成员,因此在第一代离世之后,第二代有更大的空间对信托做出变更,因此资产的安全性系数有所降低。
“相比传统的普通信托,私人信托的费用较高,因此如果客户大部分资产为传统的资产类别,并无必要大费周章设立私人信托,同时,如果客户的信托资产规模在5000万美元以下,我们并不建议设立私人信托。”李文修坦言。
趋势:从开曼、BVI转向香港、新加坡信托
此外,选择设立家族信托的成立地也大有学问,这意味着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一直以来,开曼群岛、BVI(英属维京群岛)等离岸法域以及香港、新加坡等财富管理中心是多数家族信托青睐的目的地,这些都基于英美普通法系。
资产所在地、日常管理的便利性也是主要考虑因素。比如,客户资产在法国等欧洲地区时,更倾向会选择根西岛和泽西岛信托。
然而,李文修表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将信托向香港、新加坡等地转移,主要通过将信托人管理人由离岸管辖区变更为新加坡、香港的信托公司。他认为相比开曼等离岸天堂,香港、新加坡的法制更全面、成熟,法庭的稳定性、持续性更好,因此在香港、新加坡设立信托更稳健可靠。
以新加坡为例,每家信托公司必须获得牌照,同时还须通过每年新加坡金管局的审计和考核。相比之下,BVI信托公司每年只需一次年审,交约1000美金的年费给注册代理人,信托公司本身不需要审计,不需要披露财务报表。
2013年12月1日,香港出台了新的《信托法》,新规对1934年和1970年的旧例作出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新的信托法下,香港可设立永续信托,而目前英国和新加坡各为100年和125年固定期限。而且,新的法律赋予受托人更大的预设权力,涵盖投保、委任代理人、特许投资和收取酬金等,同时还废除两项普通法原则,引入反强制继承权规则等。
同时,李文修透露,2018年以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要启动共同申报准则,开曼、BVI这些离岸岛国计划提前在2017年开始正式加入《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MCAA) 。这意味着要求分享的信托资讯包括受益人账户的税籍地、详细收入、账户收益及账户余额等,不仅个人,也包括公司、信托等。
相反,香港、新加坡则选择双边资讯交换,“这样的好处可以选择性的进行交换,以新加坡为例,确定交换对方国家的法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从而不会滥用交换资讯,这对客户可以发挥一定的"防火墙"功能。”
(责任编辑:张功成 HN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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