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美国L1签证面签程序 美国移民局于2017年12月14日宣布实施外国创业者规定(InternationalEntrepreneurRule,简称IER),开始接受外国创业者递交的入境临时许可申请(Parole)。外国创业者规定最初是在奥巴马总统政务期间于2016年8月26日在联邦登记(FederalRegister)上发布,并于2017年1月发布了该规定的最终版本,允许向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创业者发放临时入境许可,即在美国临时居留许可(temporarypermission),以方便这些外国创业者在美启动或扩展业务。根据上述规定,移民局将有权给符合某些条件的新设公司的外国创业者颁发入境许可如果移民局认定这些人在美国的逗留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符合条件的外国创业者可以申请首期两年的入境许可,在美国临时合法居留以便对其在美国的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两年后如果申请人符合进一步的条件则可以再申请三年的入境许可。
有些项目在推出时会宣传,有我国资金或我国背景支持,投资者们往往会以为,有了美国我国的支持,项目肯定是安全的,不会存在风险。盖威移民专业人士表示这是一个很常见的误区。凡是投资移民项目都是得到我国批准和支持的,有些地方我国可能会为了开发大型的EB-5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赞助开发资金或者给予项目一些政策支持,但是美国我国不会为任何一个项目提供担保,因为所有的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都是负责项目运作的公司自主运营的。
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是由美国国会1990年出台的,不过到2006年以后才开始逐渐被我国人所了解。到2006年左右,我国的投资者只有60至70人;而到2012年,我国投资移民人数已超出6000人。根据美国移民局的数据显示,近年来美国EB-5投资移民的全球投资人中,至少有70至80%来自我国。美国投资移民EB-5目的是通过海外投资者为美国创造工作机会和投资资本来刺激美国经济。EB-5是美国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第五类。此类签证每年有一万个名额。申请人需要在美国投资至少100万美元,并为美国当地居民创造十个以上工作机会;或者在目标就业区投资至少50万美元,并至少创造十个以上工作机会。 详解美国L1签证面签程序 很多移民去美国生活的人会选择入籍美国,那么美国移民入籍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呢?这是很多出国人士比较关心的问题,根据新的美国移民政策规定,凡具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移民,都可以申请加入美国籍,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准许。 在移民局发布上述通知后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mericanImmigrationLawyersAssociation,简称AILA)发布了一则消息,指出I-941表格说明中的一些与2017年1月发布的该规定的最终版本中一些不相符的地方。例如I-941表格说明要求外国创业者在在一次申请时在新公司中拥有15%的权,在延期申请时在新公司中拥有10%的权,而根据外国创业者规定的最终版本,外国创业者在一次申请时在新公司中要求拥有10%的权,在延期申请时在新公司中要求拥有5%的权。I-941表格说明要求过去3年成立的公司的证据,而外国创业者规定的最终版本则要求过去5年成立的公司的证据。根据I-941表格说明,外国创业者在过去一年必须收到总数为10万美元的我国拨款(governmentgrants)或34.5万美元的符合条件的投资人的投资,而根据外国创业者规定的最终版本,这个时间段为18个月而不是一年,同时符合条件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25万美元而不是34.5万美元。
外国创业者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I-941创业者临时入境许可申请表(ApplicationforEntrepreneurParole)申请首期两年的临时入境许可。根据I-941表格的说明,申请费为1,200美元另外加上85美元的手纹费。由于申请审核需要的资讯繁多,所以I-941表格长达15页。根据移民局的说明,I-941表格可以用于3个目的:1.首次两年的临时入境许可的申请;2.此后可长达3年的临时入境许可延期申请;3.向移民局通知任何重大变化的修改申请(amendedapplication)。
美国投资移民EB-5方案是美国移民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EmploymentBasedFifthPreference)是美国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第五类,此类签证从1991年起实行。美国我国并于1993年在EB-5移民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CenterPilotProgram),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成为美国所有美国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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