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美国对非法移民的治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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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59 | 回复0 | 2019-4-30 10: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欧盟与美国对非法移民的强制遣返

  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3条,不得把在原籍国将面临政治迫害和生命威胁的个人强行送返其原籍国。这就是所谓“不推回原则”。(25)与难民不同,非法移民无法享受“不推回原则”的待遇。换言之,如果他们不主动离开所在国家,那么就可能遭到该国的强制遣返。需要说明的是,强制遣返的落实包括驱逐与接收两个方面,且两者缺一不可。

  (一)欧盟对非法移民的强制遣返

  根据《阿姆斯特丹条约》,欧洲理事会有权决定对非法移民采取措施,包括对其进行遣返。(26)为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2008年颁布了《成员国遣返非法滞留的第三国公民的共同标准与程序指令》,为欧盟成员国制定各自的遣返制度划定了最低标准。该指令第8条授权成员国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对上述人员的遣返决定(return decision),包括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27)同时,该指令规定了比较详细的遣返程序,用以尽可能地体现程序正义。归纳起来,遣返的相关程序可以归纳为三个步骤:第一,限期离境,对不具有庇护或难民地位的非法居留者做出遣返决定之后,给予7天至30天的自动离境期限;第二,遣返令和入境禁令,如果在限期内没有离境,成员国国内职能机构将签发遣返令,伴随遣返令,还向其签发期限不超过5年的入境禁令;第三,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措施,如果司法机构在签发遣返令时有确凿的理由相信被遣返者可能藏匿起来,有关机构有权对该人员予以监管,指令规定最长的监管期为6个月,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再延长12个月,即最长监管期为18个月。(28)

  虽然欧盟成员国可以单方面签发遣返令,但非法移民是否能够真正抵达原籍国或者第三国,关键要看欧盟成员国与上述国家之间是否存在接收协定或类似的合作安排。不过,这种协定或安排往往建立在国家之间保持良好外交关系的基础之上,并且受政治因素的影响较大。目前,世界各国之间签订接收协定的国家少之又少。(29)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盟就一直努力与其他国家达成接收协定,以便将非法移民遣返到原籍国或第三国(主要是被视为“安全第三国”的途径国家)。

  由于战乱、动荡、经济等原因,非法移民的原籍国一般无法重新接收他们。于是,欧盟将眼光投向了第三国。在20世纪90年代,欧盟与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及南斯拉夫等东欧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双边的重新接收协定。(30)然而,在今天,很多东欧国家要么已经加入欧盟,要么对非法移民唯恐避之不及。不过,相对积极的进展是欧盟与土耳其在2016年达成了遣返协议。根据该协议,欧盟可以将经由土耳其入境希腊的非法移民全部遣返至土耳其,但欧盟需要从土耳其接受相同数量的、符合条件的难民,并且承担全部费用。(31)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换取土耳其出手“解围”,欧盟将予以土耳其巨额的经济援助。根据上述协议,欧盟在2016年和2017年先向土耳其拨付30亿欧元,2018年再拨付30亿欧元。(32)如此昂贵的交易是否能够真正解决问题尚不可知。

  不过,应当澄清的是,没有获得难民地位的非法移民不是必然地都会被驱逐,因为国家可以对其中一部分人主动地给予其他形式的庇护。在欧盟法中,所谓“其他形式的庇护”主要是指给予个人附属保护(subsidiary protection)的法律地位——如果非欧盟成员国国民或无国籍人不符合难民的条件,但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假如该人返回其原籍国或惯常居住地将面临遭受严重危害(serious harm)的真实风险,以至于其不能或不愿获得该国的保护,那么他可以申请获得附属保护。(33)所谓“严重危害”,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死刑判决或处决;第二,在申请者的原籍国遭受折磨或有损人格的待遇;第三,在国际或内部武装冲突中,由于无差别的暴力导致对平民生命或人身造成严重的个体威胁。(34)获得附属保护的人可免于遣返,并且可以滞留在欧盟成员国境内。

  (二)美国对非法移民的强制遣返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假如在美国的外国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就会成为“可被驱逐的外国人”(deportable aliens):第一,在入境或变更“非移民身份”时,根据当时有效的移民法律,属于不得入境的外国人;(35)第二,入境后实施犯罪行为;第三,没有依法登记或伪造文件;(36)第四,从事任何威胁美国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活动;第五,入境5年内沦为需接受美国政府救济的人;第六,以违反美国宪法、各州宪法及其他法律的方式参与投票活动。(37)上述情况都可能导致非法移民遭强制遣返。

  对于是否要将某个外国人驱逐出境,美国存在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两个环节。行政审查主要由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诉委员会进行。在移民法庭决定予以驱逐之后,如果移民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仍然是驱逐出境,那么该外国人还可以在30天之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38)于是,该案件正式进入司法审查阶段。不过,并不是所有的事项都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不接受司法审查的事项主要包括移民官员对抵达美国的外国人进行入境资格的审查、(39)移民法庭不予以驱逐出境的赦免裁定、暂缓驱逐出境的行政决定以及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外国人予以驱逐出境的决定等。(40)不仅如此,尽管外国人有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法院系统的权利,即要求司法审查的权利,但当驱逐出境的裁决通过行政审查之后,即在行政层面变为终局裁决之后,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就马上获得了将该外国人驱逐出境的权力,即使司法审查此时尚未作出终局裁决。(41)因此,当外国人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进一步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时,他可以同时要求法院在作出裁决之前签发命令,暂缓执行驱逐出境(stay of deportation),否则,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就有权力立即采取驱逐措施。(42)不过,仅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或者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本身并不会自动导致暂缓执行驱逐。换言之,必须同时明确地附加暂缓执行的请求。(43)同时,对于是否签发暂缓执行的裁定,不同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存在比较大的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美国国土安全部在2017年2月21日公布的《落实总统边境安全和加强移民执法的政策》和《执行移民法律以服务国家利益》,凡是不能证明自己已在美国连续生活两年以上的非法移民可能被“快速遣返”。(44)

  在执行阶段,对于被裁定予以驱逐的外国人,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建立了“强制与驱逐行动”来落实遣返。这个行动的具体执行者被称为“移民强制官”。当然,被驱逐的外国人可以选择自行离开美国。对于那些不愿自行离境的外国人,移民强制官可以采取逮捕、拘留和押送等强制措施。同时,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授权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和美国各州及其地方执法机构加强合作,并可以授权地方执法机构实施抓捕行动。(45)此外,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还在部分州设立了拘留中心,用来关押潜逃的外国人或者有可能潜逃的外国人(其中部分人的驱逐令有可能正在接受行政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在上述行动的基础上,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会将这些外国人遣送回他们的来源地国家。更重要的是,美国往往与其境内非法移民的主要原籍国签订有接收协议或类似的合作安排,尤其是与墨西哥——美国与墨西哥于2001年签署的《美墨边境联盟协议》,并在2004年又签署了《以安全的、有序的、人道的方式遣返墨西哥非法移民谅解备忘录》。

  与欧盟类似,对于没有获得难民地位的部分非法移民,美国政府也可以予以其他形式的庇护。美国创造了一种被称为“暂缓驱逐”(withholding of removal)的救济措施。这种措施既避免了将这些人送回可能迫害他们的国家,但又没有赋予他们永久滞留美国的权利,同时,还保留了将他们强制性地送往第三国的可能性。(46)值得指出是,避免个人遭到酷刑是美国给予其他形式庇护的重要原因。美国在1990年正式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第3条第1款同样规定了“不推回原则”。于是,对于那些无法获得难民地位的人来讲,《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第1款无疑提供了获得类似待遇的另一个希望。除此之外,美国国会从1990年开始允许行政机关给予部分无法安全回国的人员以“临时保护地位”(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美国国土安全部在与其他行政部门会商之后,可以基于如下三种原因给予个人上述地位:第一,原籍国发生严重危及个人安全的武装冲突;第二,原籍国爆发了严重影响生存环境的临时性自然灾害;第三,“特别而临时的情况”导致无法安全回国,并且该人滞留美国不会影响美国的国家利益。更重要的是,对于国土安全部部长所做出的是否给予临时保护地位的决定,美国法院是不能进行司法审查的。(47)由此可见,相比欧盟,美国上述庇护措施的适用范围更广,行政机关进行裁量的权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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