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经济实质法案来袭,开曼BVI架构面临多重挑战,离岸公司应当知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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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29 | 回复0 | 2019-5-10 21: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 年 12 月 5 日,欧洲联盟(欧盟)公布了一份“不合作”税务司法管辖区名单,通称为“欧盟黑名单”。欧盟于此名单内将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等一些传统离岸司法管辖区列入黑名单,认为它们有意“协助离岸结构或进行安排,以让其获取一些不能反映该司法管辖区实际经济活动(‘经济实质’)的利益”。
为解除欧盟对其所认定“缺乏经济实质”的担忧及使其脱离欧盟黑名单,每个司法管辖区均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方案,以下是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应对方案:
(1)开曼群岛立法议会通过了《2018 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该法案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刊宪,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2)英属维尔京群岛通过了《2018 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该法案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刊宪,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随着上述海外经济实质法案的颁布与实施,使得开曼、BVI等传统海外控股架构面临多重挑战。
挑战一:2019年起,开曼、BVI、百慕大等地政府陆续实施经济实质法案,要求在当地注册成立从事特定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等实体应具备充足的商业实质,否则将面临罚款甚至是注销的风险。这对传统典型的“壳公司”将是巨大挑战,红筹上市、境外投资、海外IP控股公司、发债SPV等架构面临严峻考验。
挑战二:2019年我国新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一般反避税机制,对中国个人在海外设立的受控外国公司,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转化成通俗的语言,即:即使中国个人将收入留存在BVI、开曼公司层面而不汇回至个人账户,税务机关仍有可能视为BVI、开曼公司对个人进行了利润分配,对个人征收所得税。
挑战三:伴随CRS的落地实施,自2018年起,包括开曼在内的数十个国家和地区政府与中国之间开展信息交换,交换其各自掌握的对方税收居民在本国金融账户的账户信息。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更加容易掌握中国居民在开曼、BVI等地设立壳公司的相关资料,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一般反避税的监管执行。
在重重考验下,离岸公司应当知晓哪些问题,以便更好地应对海外经济实质法案的到来呢?请往下看。
问题一:谁会受到海外经济实质法案的影响?
根据BVI经济实质法与开曼经济实质法的规定,在BVI、开曼注册成立的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应当满足有关经济实质要求。在判断是否受到经济实质法案的影响,首先需评估确认:(1)是否属于“相关实体”;(2)是否从事“相关活动”。
问题二:哪些公司、合伙企业属于“相关实体”?
BVI经济实质法对“相关实体”的定义是:按照2004年《BVI商业公司法》注册的公司以及2017年《有限合伙企业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但不包括非居民企业、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在BVI以外,除欧盟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外的其他管辖区税收居民。
开曼经济实质法对相关实体的定义类似,但与BVI规定的主要区别是:开曼国内企业(定义见下)、在开曼注册成立的投资基金、以及属于开曼以外管辖区税务居民的实体均不属于相关实体的范畴。此外,《开曼指南》则对相关实体作出更细致规定。“开曼国内企业”是指不属于跨国集团的一部分,并且是按照法案所列举的本地公司法等规定在开曼从事相关经营的公司、或公司法第9或第80章节所述之公司、或上述公司的子公司。
问题三:哪些业务会被认定为从事“相关活动”?
BVI与开曼经济实质法规定的“相关活动”类型及定义类似,略有不同。开曼经济实质法还特别规定相关活动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investment fund business)。下表对两法案的规定作出比较:
        L3dYjydlbbPueYyq.jpg 问题四:对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应满足哪些“经济实质”要求?
        TwwE9O77fFOL5wwW.jpg 开曼及BVI经济实质法案均对经济实质提出较高的要求。需说明的是,纯持股实体(pure equity holding entity)与非纯持股实体应遵守不同的经济实质要求。为便于比较,下表主要就开曼和BVI的经济实质具体要求进行对比性介绍。
需注意的是,两部经济实质法案都提及两个概念:adequate与appropriate。我们将“adequate”译为足够的,“appropriate”译为适当的。《开曼指南》对开曼经济实质测试作出进一步解释:“adequate(足够)”是指满足相关要求或实现相关目的所必需的数量;“appropriate(适当)”则表示“适合于某特定目的、人士、场合”。
根据《开曼指南》的要求,对每一相关实体而言,是否足够或合适取决于该实体及其经营活动的特定事实,该实体须维护、保留适当记录以证明其所用资源与产生支出的充足性与适当性。
问题五:除满足经济实质等实体法要求外,是否有申报要求?
相关实体应当向税务局提交必要信息。 在BVI注册的相关实体可以通过注册代理申报相关信息并上传到BVI受益所有权安全搜索(BOSS)系统。从2020年起,开曼的相关实体应当每年向开曼税务信息局(TIA)申报相关信息。
问题六:如未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随着《开曼指南》的出台,开曼对经济实质审查规则作出进一步解释。开曼税务信息局有权结合相关实体提交的报告来判定该实体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测试,一般会采取一套“基于原则(a principles-based approach”的判定方法)。TIA会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a) 实际开展核心创收活动的个人应当在开曼而非其他地区开展该类活动;
b) 相关实体应当在开曼进行指示和管理。同时,为审查相关实体的经济实质,TIA可能会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在某一财政年度内,特定相关实体的相关活动可能会发生变化,因而在此期间员工数量的充足性标准可能也有所不同。
如果相关实体未满足经济实质,开曼和BVI在后续流程上具有相似之处,均会向相关实体发出两次通知。税务局首次认定某一实体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后,将向该实体发出第一次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认定结果、原因、罚款金额、罚款缴纳日期、该实体应采取的措施及截止日期、上诉权等;若该实体在指定日期内未满足税务局的相关要求,税务局将进行第二次经济实质的认定并发出第二次通知,通知内容与第一次类似。如果相关实体之后仍未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税务局有权考虑申请相关实体注销。
此外,税务局有可能要求特定人士提供相关材料或信息,如该人士无合理理由而未提供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则可能构成犯罪行为,承担罚款甚至是人身监禁。
面对新税收监管环境出现的新型税务风险,如果仍然固守原有传统开曼、BVI架构安排,很有可能会产生更高的税务及运营成本。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简单地设立一些壳公司控股架构显然已无法适应现在的税收环境,而需结合客户境内外业务的现有情况及将来战略规划量体裁衣,设计税务优化、成本节约而行之有效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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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信息来源:金社研究院
编辑:dz11-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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