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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多个“避税天堂”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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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多个“避税天堂”7月起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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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5 23: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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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机构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设立离岸公司隐藏应税收入和资产,给各国税务局征税造成很大的问题。2010年,美国颁布了《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以下简称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账户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而CRS简单地说就是全球版的FATCA,核心就是通过各国金融账户信息分享、交换,实现金融账户及其税收信息的透明化。CRS在中国的推进,代表着中国会收集非居民信息去跟非居民所在国分享,同样的,反过来,中国税收居民在外面的信息,将来也会被外面这些国家交换回中国税务总局。”何晓宜向羊城晚报记者介绍。
离岸公司隐身实控人将透明化
何晓宜谈到,CRS的推进对设立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离岸公司“杀伤力”比较大,因为,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将很难再隐匿。
示例:中国籍个人陈先生,同时也是中国税收居民,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简称BVI)注册登记了一家公司,是这家BVI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BVI公司持有香港银行账户,账户余额有3000万元,这些收益在BVI不用交税,之前在香港和中国内地也没有申报缴税,但按照CRS时间表,今年香港已开始执行CRS,银行也开始了客户尽职调查。
“由于这家BVI公司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CRS规定,银行需穿透这家BVI公司,最后会识别出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陈先生。之后香港银行将根据CRS信息交换要求,收集、报送这家BVI公司账户信息、余额和陈先生等信息给香港税务局,再由香港税务局把这些信息报往两个方向:一是把BVI公司的信息报给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局;二是把陈先生的信息报给中国的国家税务总局。这样一来,陈先生及其在BVI隐匿的收入,都将变得透明。”何晓宜解释。
根据CRS推进时间表,中国内地金融机构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展开客户尽职调查,不仅收集非税收居民信息,还收集双重税收居民的信息。
哪些国家(地区)将最早和中国互换信息
根据CRS协议,CRS执行者分为两批:第一批50个国家(地区)在今年进行信息交换,这其中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第二批50个国家(地区)在2018年进行信息交换,这其中有中国、中国香港等。今年时间已经过半,首批50个国家(地区)信息交换情况进展如何?
“估计到今年8月才可以知道CRS执行情况,因为,第一批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应在去年底把信息收集好,然后在今年交给税务局,再由税务局进行分辨,确定把哪些账户与哪些国家和地区进行交换,这需要时间。”那么,到2018年有哪些国家(地区)会最早和中国互换信息?何晓宜介绍说:“根据目前中国已签署的3个多边税收合作法律工具:2017年6月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2013年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及2015年签署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连同中国对外签署的102个双边税收协定、10个情报交换协议以及10多个双边税收合作备忘录,预计到2018年,中国会与签约国家和地区一次过自动交换信息。”
中美目前未互换金融账户信息
会不会有中国富人为了逃避这种账户信息透明化而把资产转到那些尚未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地区),如美国、柬埔寨、台湾等地?
“把钱转走,不是不行,但要考虑目前CRS已覆盖100个国家和地区,而且今后还会有更多国家和地区加入;而且这些钱最终是要投资的,投到哪里,税只是其中一个要考量的因素,更重要的是要考量资产收益和安全问题。”何晓宜还谈到一个热点问题:美国虽然没有参与CRS,但美国有FATCA。2014年6月中美两国已就该法案在中国的实施达成初步协议。不过,到目前两国仍未正式签署政府间协议(IGA),即FATCA还没有正式在中国落地,所以,中美两国现在还不能互换信息。
随着CRS在100个国家(地区)的落地,各国互换信息已是大势所趋。这一动向无疑牵动不少中国富人的神经。据业内人士透露,去年已有富人闻风而动,把在香港银行账户资金拆小、分存多家银行,让自己不进入各家银行首批被尽职调查的高净值客户名单。
对此,何晓宜认为,这样做只是把被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的时间推迟一点而已。如果因之前个人在境外的收入信息不透明或者国内申报体制不完善,导致个人境外收益没有进行缴税申报,将来中国的税务机关肯定会因为CRS信息互享而把这个漏洞补上。
不过,鉴于一些海外离岸公司架构和海外交易的复杂性与中国目前对海外账户申报缴税办法衔接上的不完善,何晓宜建议,中国在执行CRS之后,可考虑像美国FATCA那样,推出一个“自首申报计划”(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这样做影响深远,我相信目前在国内有海外收益的人为数不少,他们面临着CRS信息被交换回来的问题,如果我们可以推出一定的‘自首申报计划’,鼓励他们把海外收益补申报回来,之后免掉其罚款、滞纳金,同时再提供渠道允许他们把依法纳税后的资金汇回国内,这对中国整体经济发展有利,正面影响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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