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跨国公司移民,美国高管移民条件

[复制链接]
查看377 | 回复0 | 2019-3-24 23: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美跨国公司移民,美国高管移民条件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1-23 14:05:02 此分类信息由用户发布

  EB-1C全称为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rstPreference(Category C)是美国第一类优先职业移民C类,即跨国高管移民,是以工作关系为基础的移民申请,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不受居住地域限制,可以一步到位申请获得美国永久绿卡,是目前最便捷获取美国永久居留身份的渠道,一经批准,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满21岁子女获得美国永久绿卡

  中美跨国公司移民,美国高管移民条件:

  1、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公司,必须与美国公司又某种形式上的联系,如母子公司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双边均运作正常;

  2、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在该中国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并担任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相应的职务);
  3、申请人赴美的目的是经营管理在美国的公司,该美国公司必须实际经营了一年以上。

  EB-1C有一个怪现象,就是第一次申请L1签证的时候往往比较容易通过。而某些别有用心的移民中介/“马仔”律师就抓住了这一点在那儿大肆忽悠,他们会告知你这种移民方式是如何的安全,L1申请成功率这么高。疏不知,在L1到期之际,自己有很大的可能会被“遣送回国”。

Iw8bbm1mviVTZSm1.jpg

  美国蒋百庚律师事务所专精下列业务:

  1、高管,技术人才,工程师,发明者,医生,等各行业内人才,企业家移民(EB-1)

  2、跨国公司经理(L-1)移民,EB-1CEB-2(国家利益豁免NIW),投资移民(EB-5)纠纷处理

  3、职业移民,UT签证转绿卡,H-1B工作签证,移民递解辩护,移民法庭辩护,联邦上诉,移民上诉法庭,告移民局,VAWA家庭暴力受害者,I-601豁免。

  尽力而为,一直是蒋律师的职业原则。何为成功率?何种方式方法来计算?我律所原则是实话实说,每个申请人条件不一。申请人不要自我设限。了解更多美国移民法律资讯可以登陆我们中国官方网站进行留言咨询!或是在美国移民问题上有疑虑或纠纷……请把问题整理好以后欢迎直接拨打律所,法务热线或添加微信

(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部分来自于网络,就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律所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具体以律师解释为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31

主题

0

回帖

36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