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文|“避税天堂”开曼经济实质法的虚虚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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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37 | 回复0 | 2019-5-30 04: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整理了近期不错的几篇篇文章,供读者参考,详见各文章链接,本文仅引用主要观点,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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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推德勤的《【前线快评】“天堂”还是“地狱”?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开曼群岛/BVI经济实质法?》
主要观点是:相关司法管辖区经济实质法从立法到实施仍存有许多的不确定性,施行细则亦在不断的调整,如果仅凭现有立法与“指南”的条文轻率的做出判断,未必是明智的选择。您需要根据您的情况尽快采取以下措施:
(1)如您相信您的公司基本符合“纯粹控股公司”条件,请与您的公司注册服务商联系,以确保您的公司可以满足“低标准经济实质”要求;
(2)如您的公司可能从事了一些其它业务活动,您应当尽快与专业咨询机构联系,以判断这些业务是否会落入“相关活动”的范畴从而导致您的公司必须满足相应经济实质要求;
(3)如您的公司从事了“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您应当立即与专业咨询机构联系对策,以确保在7月1日前将该业务剥离,或者采取其它应对措施(如申请另一税收管辖区居民);
(4)如您的公司是2019年1月以后成立的新主体,您应当马上联系专业机构审视该公司已经或正在开展的业务活动,以判断如何在第一次申报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证明您的公司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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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推荐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开曼经济实质法撼动了离岸架构吗?》,从律师角度理解该问题可以提供不错的法律参考。
主要观点是:离岸法域的经济实质法之施行带来的结果并不悲观。开曼、BVI等法域将从极轻规管的法域变为合规略显繁重的法域;经济实质法会使一些集团控股架构从税务角度进行重新规划;如果开曼2019年年底出台的细则比目前的法律更严格,部分离岸业务(如基金业务)可能会考虑向香港或新加坡等法域迁徙,但是这些都需要非常复杂的规划,不会是近期内很快就能看到发生的。
首先典型的投资基金架构并没有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冲击, 原因是开曼投资基金、大部分开曼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基金下设的一系列开曼SPV工具并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测试。
其次纯粹的持股公司并没有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冲击,原因是 “纯控股主体”目前仅需要满足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可以通过委聘当地注册代理的方式来满足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而每个开曼公司注册时都已经委聘了当地注册代理,未来可以直接提供经济实质的合规服务。所以,红筹架构中的纯夹层公司或者投资者使用的纯投资持股的开曼SPV并不会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重大冲击。
再次信托业务并没有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冲击,原因是目前信托业务不构成开曼经济实质法下的九类“相关活动”,无需担忧经济实质的问题。
最后红筹架构里最上层的持股公司(拟上市主体)有可能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影响。这类公司在IPO之前通常有大量的融资活动,而且其作为整个集团架构里最上层结构,控制着集团公司的核心管理,有可能落入“融资”和“总部业务”范畴,需要对每个公司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是推荐普华永道的《【TP知·道】低税地区实质性活动要求的影响与应对》以及《【洞察】实质性活动要求VS有害税收实践》
主要观点是:
1、目前已立法的低税地区包括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根西岛和马恩岛,但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部分企业可能选择静观其变,并期盼有更详细的遵循标准出台。对于此,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实质性活动要求的后续发展,同时,企业应注意低税地区的法规落地及执行时间的不同,权衡时间成本和相应的税务风险,确保后续有足够时间应对实质性活动的要求。
此外,虽然开曼及BVI等低税地区的法规对于控股公司的实质性活动要求相对较低,但仍要求控股公司须具备合适的人员和营业场所。然而,如何定义”合适”与“足够”,也期待后续可有更多的标准或操作认定出台。
2、对于低税地区实质性活动要求的各项应对,除须考虑各国家地区的本地税、国际税、集团控股架构的设计与调整步骤外,针对调整后各集团公司的运营流程、功能风险定位、转让定价利润、无形资产重新配置与价值链整体安排,皆须进行整体搭配与规划,以降低相关的税务风险、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关于开曼的相关政策细则可参考《【安永税务】开曼群岛发布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案施行细则》,介绍的比较详细。
安永认为:
此次开曼经济实质法规定,使得纸上公司之营运面临更多挑战。申报义务及在当地聘用相关员工从事主要业务活动及于当地召开董事会之要求,增加开曼公司之营运成本。资讯揭露及交换之规定,使透过开曼公司进行避税行为在国际间无所遁形。公司应视在开曼注册个体之业务型态思考相应措施。
此施行细则虽对于控股公司有较低之经济实质要求,亦未禁止公司将其业务委外执行,然开曼公司本身对于该委外业务是否具有足够资源及监管能力,亦被列为评估之风险因素之一,同时,细则亦说明,担任外包厂商之公司若同时提供数家公司人力服务,其提供服务之人力不得重复计算(即若由某一家外包公司由同一名员工提供予100家控股公司投资管理服务,则每家控股公司所使用之人力资源数量系0.01人,当地税局恐认各控股公司因未具备合理经济资源而不符合实质营运规定),故委托当地秘书公司代行控股业务恐非长久之计。
开曼控股公司即使有经济实质仍会构成严重之重复课税,例如所得来源国对股利、利息、权利金、资本利得的高额扣缴税率,中长期言,公司应整体评估集团组织架构,选择开曼以外租税协议网络广泛并合适建立实质营运之控股公司,以降低集团整体有效税率。
当然关注这个问题最火热的文章要数《重磅!所有开曼壳公司、红筹上市主体、家族信托遭57年来最大打击!开曼经济实质法案细则出台,两边都不征税时代落幕》,介绍的比较耸人听闻,光是标题就够瘆人的。随便看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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