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境外基金设立和运营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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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47 | 回复0 | 2019-6-7 12: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问关于境外设立基金的流程、架构及税收相关的问题。给大家推荐来自汉坤律师事务所的这篇《境外基金设立和运营二十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有相关问题的也可以加入我们的海外基金交流群(积募微信后台回复“入群”即可加入)
实操分享 | 香港设立美元私募基金的流程及要求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齐华英、冉璐、颜旻乐、高雅雯
来源: 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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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地选择开曼群岛(“开曼”)还是英属维京群岛(“BVI”)?或者其他法域?
目前投资于中国或者相关法域的绝大部分境外PE/VC基金都是设立在开曼,此倾向性主要是由于开曼适宜于PE/VC基金发展和运营的合伙企业法存续已久且较为成熟,更早地被选择作为基金(特别是合伙制基金)的设立地,相关判例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更加有可预期性,投资人对相关法律文件亦更加熟悉。
BVI则因其更加适合设立公司制实体而著称,许多对冲基金(通常设立为公司)都设立在BVI。值得注意的是,BVI也于2018年1月11日起正式实施了《2017年有限合伙法案》对BVI的有限合伙基金架构进行了重要革新,在吸收特拉华州有限合伙以及开曼有限合伙的基础上,独创法人人格(Legal Personality)的选择权,即除非其普通合伙人在设立时另行选择,BVI有限合伙在注册设立时默认具有法人人格。目前也有许多基金管理人在尝试用BVI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境外基金实体。
除开曼和BVI以外,根据投资标的所在地以及投资人的来源,也有相当数量的基金管理人选择在美国特拉华州、卢森堡、爱尔兰以及新加坡等法域设立基金实体。
鉴于实践中我们遇到的问题常以开曼相关架构为主,本文将主要以开曼基金设立为切入点做简要介绍。此后我们也会陆续分享对其他法域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实践经验,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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